星期五, 2月 27, 2009

對不起就可以了嗎?

這個年頭,記者工作越來越不易當。《新海峽時報》女記者日前出席檳島市政局例常會議時,遭市政局的攝錄機“定格”在大腿15分鐘,引起不少風波。巴生光明記者則因採訪巴生候任市議員馬芝利諾違建豪宅的復工情況,慘被辱罵及扯跌攝記相機。

一向用相機把別人攝入鏡頭的記者,此次卻被閉路電視“相中”;檳島市政局主席阿布峇卡不但不處分涉嫌犯案的操作員,還把偷拍責任推向女記者,一句“若記者不是穿著性感,不就沒有話題了嗎”,讓原本已受到傷害的女記者,再承受第二度傷害。

引起軒然大波後,阿布峇卡再來一句經典,“與記者溝通誤解”,繼把“記者衣著性感”責任推還給採訪記者,表示記者錯誤詮釋他的談話,試圖把說錯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當天,共有7家各語言報章報導這新聞。如果是記者‘錯誤詮釋’的話,難道這7家報館的記者都聽錯?這理由太牽強了吧?

在當天採訪這起新聞的記者在記者會上與他當面對質,以捍衛記者的新聞專業,他卻一再要記者參閱所發出的文告,不願多談,感覺敷洐了事,也忽視了記者的專業。

“衣著性感論”惹出禍,他站出來道歉,但被無故冠上錯誤詮釋“罪名”的記者,誰還他們一個公道?新聞人的專業難道不該受尊重?新聞從業員是人民喉舌,也在新聞教育過程中,提供民眾知的權利。

媒體可以用放大鏡去看官員的一舉一動;若不想犯眾恕,大可謹言慎行,無奈許多官員常把不負責任言論推為媒體誤解,對媒體極不公平。

新聞記者被譽為國家的第四權,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另一權力,當然具有公器的身分。以第四權的理論而言,監督政府、監督政治人物,本來就是新聞媒體的職責,因此記者的專業倫理也應受尊重。請重視記者的工作權與專業尊嚴,我們要的並不是區區的一句對不起。

刊登於《光明日報》2006-11-15 新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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