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27, 2009

高額罰款省思

國內事務部日前宣佈,為使國人謹慎保護大馬卡,當局將在2007年國民登記修正法令於憲報上頒布後,提高遺失大馬卡人士所需繳付的罰款款額。施行罰款新措施來嚴懲粗心大意的國民,雖說是政府用心良苦;而部份身份證的遺失也確實是直接與失主本身一時粗心大意有關連。

可是,在市道疲弱,人民生活困難的時候,政府修正國民登記條例,加重罰款,卻是矯枉過正的做法,與首相的親民做法是背道而馳的。畢竟,人民技術性的錯誤,不足以構成大罪;況且加強對報失者的刑罰,也並不等於能解決“輕易遺失風氣”。

當一個人遇劫後,不但遭受財物上的損失和身心上的傷害,他還必須在警局報案後,因重新申請身份證而再次面對金錢大出血的局面。試想想,如果一個人非常不幸地遭遇多次的劫案後,都還沒有責怪警察保護不力,卻還要反過來被政府施予高額罰款,叫人情何以堪?

對於首次丟失或錢包被盜者不應處罰過重,突然要增加罰款10倍實在太不近人情了。此外,大馬卡品質欠佳而損壞,補發時也同樣要繳交一筆費用,難道這又是因為國民“保護不當”而需背負的責任?

罰款是一項沉重的負擔,這或許也將引發部份國民為免遭罰款而寧可不補辦身份證,最後造成的問題必將更嚴重和麻煩。

另一方面,如果遺失大馬卡的公眾能通過報案證明自己是因為遇劫或因為天災而遺失大馬卡,那麼,他們將被豁免罰款。

換句話說,若可以通過報案紙豁免罰款,這間接將“鼓勵”國民謊報,以“逃過”沉重的罰款,因此當局的措施只是治標不治本,反而會衍生另一種社會問題。

在百物都漲價的同時,官老爺們應該體恤人民,制定更具伸縮性和有人情味的條規或措施,而不是再讓老百姓百上加斤。

刊登於《光明日報》新聞眼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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