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27, 2009

為人父母也要夠資格

一名天生盲眼與智障的華裔男嬰,被狠心父母丟棄在美嘉園殘缺中心路旁的草地,讓他在烈日當空之下曝曬至少半個小時,這篇報導一出,即震撼人心。盡管孩子最後都僥倖獲救,但為人父母遺棄親生骨肉的行為,已引起社會關注;究竟還有多少身上存有缺陷的棄嬰在黑暗的角落裡哭泣,我們無從知曉。

殺嬰棄嬰悲劇不斷上演,在2003至2006年這4年內,警方共接獲320宗棄嬰投報,數據令人咋舌;許多弱小的生命更因長時間無人發現,在還未來得及認識這個世界前就喪失了性命,這樣的新聞不禁讓人置疑這些父母為何能狠下心腸,扼殺一個幼小而無辜的生命?

最讓人氣煞的是,男嬰的父親竟以一句“走投無路”,就把丟棄孩子的所有過錯推給太太。作為孩子的父母,有責任去關心及照顧自己的孩子。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向家人或社會求助;但卻沒有權力依照自己的意願,隨意結束孩子的生命。

現在社會樣樣講究資格,教師資格、律師資格、會計資格,但大家似乎忘了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做父母的需不需要資格?很顯然,這些遺棄親兒的男女還不具備為人父母的資格。

一個正常出生的嬰兒,從母腹中產出的那一刻起就是一個合法的公民,不管親生父母是基於什麼原因而被逼遺棄他們,但孩子是無辜的,扼頸欲致孩子死亡、扔到草叢、廁所甚至是垃圾堆旁等,都是犯罪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孽與謀殺無異。

身體殘缺不是罪,他們同樣享有活下去的自由;誰都沒有權力去剝奪,親生父母也一樣。不要漠視小生命,他們微弱的啼哭聲,你聽到了嗎?

刊登於《光明日報》新聞眼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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